深圳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825666967
律师信息
卜韬-深圳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卜韬律师

  • 所属律所: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403202110397752

  • 电话:

    13825666967

  •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国际仲裁大厦2306-2309室

网站介绍

实用新型专利审查重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14日 来源:深圳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律师
[导读]: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重点主要集中在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是判断一项技术方案能否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核心要素。

实用新型专利审查重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新颖性:要求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指该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新颖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发明人与专利权人间权利如何划分?

在讨论发明人与专利权人间的权利划分时,主要涉及的是发明人的署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以及专利权人对专利的独占使用权。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发明人享有在其发明成果上署名的权利,并有权依据其贡献从所在单位或雇主处获得相应的奖励或报酬。而专利权人则享有对该发明创造的排他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该发明等权利。如果发明是由职务行为产生的,则通常情况下专利申请权及后续可能形成的专利权归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则由发明人个人拥有相关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主要关注点在于评估其是否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三项基本要求。只有当一个实用新型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时,才能获得专利授权。

Copyright © 2008-2020

深圳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